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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雙橋區委辦公室 雙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雙橋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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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雙橋區委辦公室

            雙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雙橋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承雙橋辦發﹝2015﹞5號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區直有關單位:

               《雙橋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抓好落實。

                   

             

            中共雙橋區委辦公室 雙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0日

             

             

             

             

             

            雙橋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和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三資”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河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承德市關于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集體“三資”管理實行計劃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鎮級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村級“三資”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級“三資”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每年對鎮、村負責“三資”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并對工作人員工作業績進行崗位考評。

            第四條  村級組織要確定負責“三資”工作的人員,對村級組織負責的“三資”審批事項、“三資”工作的合法性和“三資”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鎮、村負責同志和負責“三資”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村級“三資”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鎮、村相關工作人員違反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辦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問責原則:(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嚴明紀律,違規必究;(三)分級負責、分口管理;(四)權責一致,懲教結合。

            第七條  受到問責的,同時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雙橋區所轄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村級財務實行委托代理服務制。

            1.村級財務由鎮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服務中心”)代管,村級所有資金“四權”(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處置權)不變,村民監督委員會對其具有監督權,鎮政府具有監管權。鎮不得越權審批,不得侵占、平調、挪用集體資金,不得改變集體資金性質,不得侵犯集體合法權益。

            2.取消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外開立的一切銀行存款賬戶,由代理服務中心在鎮所在地金融機構按村開設賬戶,統一建賬、統一管理、集中建檔。 

            3.村集體征占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項目建設資金、保險資金、回遷房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實行銀行專項管理制度,嚴禁擠占、挪用、私分。

            4.村級賬務實行“一本賬”管理,堅決禁止另設其他賬目(村辦或聯營企業除外),否則一律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5.嚴格控制支出票據報銷時限,按季審接,一般不報隔季賬、隔年賬,特殊情況由鎮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審批后方可報賬。違規單據不予核銷入賬。

            6.村級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公示制度,按季公開,重大財務及時公開。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民政部門檢查落實,村民監督委員會監督,財務公開資料鎮、村各存檔一份。

            7.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會計(出納)、村報賬員的管理和業務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加強職業道德修養。

            第十條  年初各村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編制財務收支預算,由代理服務中心審核,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后執行。無重大特殊事項要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村民公開。

            第十一條  村級收入年初必須列入預算,經村民監督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鎮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村級收入的主要項目包括:經營性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四荒地”、機動地、堰塘等資源及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支付資金;土地補償費;上級部門撥付列入村集體收入的???;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村集體所有收入必須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并從收取款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存代理服務中心資金管理專戶,必須“票款”同行。

            第十四條  發包、租賃收入款項一經簽約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損失需減免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鎮政府分管三資工作的負責同志審核批準并備案。

            第十五條  承包租賃費實行一年一繳納,為公益事業確需一次性集中收取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但一次性收取的年限不超過本屆任期時限。

            第十六條  村級現金由代理服務中心的會計、出納、村報賬員負責,實行專收、專付、專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非出納人員不得經手和管理現金及存款業務。

            1.現金管理要嚴格堅持收付合法、錢賬分管、收付兩清、日清月結的原則。

            2.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

            3.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保留賬外公款,設置“小金庫”。

            4.收入現金必須堅持先收款后開據。對收入現金的收款收據應加蓋財務專用章。

            5.記賬會計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村報賬會計進行分村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七條  村級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為各村3—5天的零星開支。本村有資金存入代理服務中心的,先填制備用金申領單,交代理服務中心主任審核批準。憑審批的申領單到中心出納處領取現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十八條  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暫收、代收、代扣、代繳、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超過6個月長期掛賬。

            第十九條  對外經濟交往中,超過2000元結算起點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特殊情況下需要支付現金的,必須嚴格落實事先核準使用制度,將現金使用金額、支付對象、現金使用理由、資金來源等情況報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按規定權限報相應的鎮負責同志審批把關,否則不予辦理支取手續。

            第二十條  實行印章、簽名、公章備案制。各村必須指定審

            批人所用印章、村民監督委員會專用章以及審批人簽字字模,凡無備案印章、簽名或公章的,資金管理會計有權拒付,代理記賬會計有權拒絕入賬。

            第二十一條  嚴肅財經紀律、規范財務手續。各類收支票據應印章齊全,手續完備。除年度預算中日常固定支出(水電費、取暖費、報刊費等)不超年初預算可簡化審批程序外,其他支出票據必須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經辦人、有審批人(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報賬員)、有村民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有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意見。對手續不完備、一事多票的不準付款、不準入賬、不準抵庫。否則由鎮代理財務中心財務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要求,村集體現金支出嚴格控制在以下范圍:

            1.按規定支付給臨時聘用人員(連續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下)的個人勞務報酬;

            2.支付給個人的一次性勞務報酬;

            3.按規定發放的津補貼;

            4.按規定退還個人的現金繳費;

            5.因搶險救災、救濟、撫恤、慰問等,需要使用現金支付的支出;

            6.在不具備刷卡、轉賬條件的商業服務網點發生的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經代理服務中心確認,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村“兩委”班子、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級事務決策主體,應建立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勞務費支出等村級重大事務分級決策機制。

            1.集體經濟年收入(指村集體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在3萬元以下的村,決策權限為:支出預算金額500元以下的事項,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碰頭議定,報賬至少需經代理服務中心主任審核把關;支出預算金額500—5000元的事項,由村“兩委”班子聯席會研究決定,報賬至少需經代理服務中心主任、鎮政府分管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同志審核把關;支出預算金額5000元以上的事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賬至少需經鎮代理服務中心主任、鎮政府分管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同志審核把關。

            2.集體經濟年收入(指村集體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在3萬元以上的村,決策權限為:支出預算金額1000元以下的事項,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碰頭議定,報賬至少需經代理服務中心主任審核把關;支出預算金額1000—10000元的事項,由村“兩委”班子聯席會研究決定,報賬至少需經代理服務中心主任、鎮政府分管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同志審核把關;支出預算金額10000元以上的事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報賬至少需經鎮代理服務中心主任、鎮政府分管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同志審核把關。

            第二十四條  強化村級大額資金支出的管理。村級重大工程、勞務、補償等事項的支出,應憑審核后的有效票據(達到“五有”標準)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決議及通過鎮合法性審核的使用分配方案,到代理服務中心辦理支出業務。征占地補償費分配需另附公示的分配明細材料;工程項目資金支出,需另附工程預決算書、合同、驗收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上級劃撥的專項資金,按照《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5 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和杜絕不合理開支。

            1.公款旅游、娛樂活動等開支不予報賬。

            2.嚴禁村級各種送禮開支。獎勵性和臨時救助性資金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報鎮紀委審批同意后在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3.黨報黨刊之外的報刊雜志費用不準報賬。對今后訂閱的其他報刊雜志按誰受益誰負擔、誰經手誰退賠方式處理。

            4.其他不合理支出,不得入賬。

            第二十七條  嚴禁行政性招待。因工作需要,確需業務招待的,嚴格按《雙橋區村級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規范》(承雙橋辦字〔2014〕22號)相關規定執行,如實填寫《雙橋區村級業務招待清單》,明確招待目的、費用、審批等情況。無招待清單、正規餐費發票或虛假招待的,代理服務中心一律不予核銷入賬。

            第二十八條  規范票據管理使用。

            1.明確由專人購領票據,建立票據購領專賬。各村由報賬員憑證購領票據,并登記入賬,專人代收款項,其他人員不得代領代收。

            2.實行以票核收,雙人簽字。報賬員填寫申領單并填報收入,分管專業會計核準收入,并核銷票據,兩人在申領單上簽字。

            3.實行以舊換新,審批繳換。在代理服務中心主管會計核準收入并入賬后,由鎮分管負責同志簽批,票管員才能發放票據。每村只限一套票據周轉。

            4.定期繳銷回籠。每季報賬后,村報賬員將使用完的票據繳銷,每年年終各村要將所有票據繳代理服務中心審驗。嚴禁票據跨年度使用。

            5.嚴禁代開票據。發現代開票據錯誤,資金流失,賬務混亂,一律由報賬員負責,并追究責任。

            6.票據丟失的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區農經部門備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村經濟發展,需要借出、借入款項時,須經村“兩委”班子會議討論,根據實際確定數額、期限、利息等,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嚴禁違反程序擅自舉債,嚴禁舉債發放資金、福利等支出,嚴禁無還款渠道超能力舉債。村集體一律不準為企業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擔保貸款。

            第三十條  村級組織實施的由施工方墊資的項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審批,確定建設標準、規模、預算、還款來源,按照《雙橋區村級重要經濟事項招投標辦法》(承雙農牧字〔2012〕26號)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及其他班子成員為村經濟發展和建設自行墊付的資金,也需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審批后進行債務登記建賬。

            第三十二條  有序清理償還債務。建立債權債務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清理一次,及時調整變更數目,結合實際制定收回、償還計劃,逐步實現村級零債務。

            第三十三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收支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已發生的財務收支進行審查認定,杜絕不合理開支,對村級財務公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實行村級財務情況向村民代表會議通報制度。村級要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集體財務收支預算、收支明細、年終決算、一事一議籌資情況,接受質詢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各鎮要履行監管責任。鎮農經部門、代理服務中心要強化對村級財務的日常監管和審查,及時受理和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三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包括村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大牲畜、林木及其他生產資料、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辦企業、公益福利設施等。單位價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為固定資產,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上述規定標準的,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七條  集體資源包括村集體土地、林地、果園、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及商業用房、具有開發價值的重要路段兩側規劃區域等資產性資源。

            第三十八條  村級要建立集體資產、資源動態管理臺賬。資產、資源臺賬登記的內容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對村民公開。

            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集體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個人)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集體所有的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臺賬。資源登記臺賬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及資源變動等情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每年開展一次資產、資源全面清查,防止資產、資源的流失,保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在管理模式上實行“一臺賬兩附件”(一臺賬即資產資源臺賬,兩附件即集體資產資源處置附件和有關材料附件)的模式進行管理,資產資源臺賬實行鎮級備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與經營,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集體資產資源通過拍賣、轉讓或者由于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營和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資產評估,也可由鎮農經部門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其代表會議確認。

            第四十條  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與經營,必須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資源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價格及合同的起止時間,以及承包、租賃年限、面積、收取費用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采取的競標方式等重要事項。其相關方案必須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其代表會議通過。

            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與經營,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必須采取招標、投標或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金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一條  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與經營時,村委會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相關方案組織實施,并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簽訂的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其文本要規范,約定條款合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簽訂后,要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決議或其代表會議成員簽字的會議記錄及相關方案,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村民監督委員會與鎮農經部門全程參與并進行監督指導,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并報鎮農經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承包租賃期限:耕地除家庭承包方式外,其他方式承包以短期為主,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高不超過5年;土地流轉年限不得超過剩余家庭承包期;水面不超過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果園不超過15年,四荒不超過50年。

            第四十三條  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對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村委會應當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違反約定或違反法律的行為。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  逐步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體所有的“四荒”資源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房屋、農機具、公共基礎設施等集體資產的出租、出讓,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農業產業化等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單位的選定,應全部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管理,采取公開協商、公開競價、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交易。其交易方式、交易內容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報鎮農經部門審核備案。村民監督委員會要全程參與監督,交易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報鎮農經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范、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積極穩妥推動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界定、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第四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專項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全面推進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體系,實現省、市、區實時監管。確保農村集體“三資”保值增值,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

            第四章  民主監督

            第四十八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收支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已發生的財務收支進行審查認定,杜絕不合理開支,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變賣、出租、出讓等進行監督,對村級財務公開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實行村級集體“三資”管理情況向村民代表會議通報制度。村委會和監委會要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組財務收支預算、收支明細、年底決算、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報告集體資產資源租賃、發包、變賣情況;報告工程項目建設等重大事務進展和完成情況,接受質詢和監督。

            第五十條  各鎮要履行監管責任。鎮農經部門、代理服務中心要強化對村級“三資”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審查,及時受理和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  對村干部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離任干部要逐村進行審計,對于換屆時連任和新當選的村干部,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同時,做好征地補償費、工程項目、資產處置、財政補貼、村干部補貼、財務收支、物資現金、支農惠農專項資金以及群眾反應的其他熱點問題的專項審計工作。對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資產資源處置、發包等情況進行重點審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責任追究對象包括鎮長、鎮分管“三資”工作的負責同志、農經站和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村“兩委”班子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村“三資”管理人員。鎮政府相關人員要履行監管責任,負責重點審查財務支出內容合規性、資金來源合理性、審批程序合法性。村相關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對資金使用真實性、程序合規性負責。

            第五十三條  對鎮級責任人的問責,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雙橋區作風建設問責辦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村級責任人的問責,情節較輕的,由鎮黨委或鎮紀委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和《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相關規定,由鎮黨委、區民政部門給予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罷免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村級集體財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鎮、村相關人員的責任:

            1.違反村級財務委托代理服務制度,未按規定配備會計、出納、報賬員,未按規定設置相關賬簿,反映財務狀況不真實的;

            2.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入不按期入賬、坐支現金、白條頂庫,超范圍、超限額(保留)使用現金,以借為名長期占用(挪用)集體資金;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未按規定實行專項資金專戶管理、??顚S玫?;

            3.違反財務審接相關管理規定,對不合規票據予以核銷的;

            4.違反債權債務管理相關規定,不建立債權債務管理臺賬;未按規定擅自借入借出資金;不按規定審批程序組織實施墊資建設項目的;不按規定時限報賬的;

            5.違反重大事務決策和財務審批管理相關規定,重大事務不執行民主決策程序,不落實規定審批程序,財務支出管理混亂的;

            6.違反《村級重要經濟事項招投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工程不實施招投標,不落實預決算制度、合同鑒證制度,工程結算不附質量驗收報告、審計報告的;

            7.違反財務公開管理相關規定,不按規定程序、內容、時限實施村級財務公開,引發不穩定因素的;

            8.違反財務票據、印鑒、檔案管理相關規定,給集體造成損失的;

            9.違反《承德市村級厲行節約制止浪費指導意見》和《雙橋區村級厲行節約制止浪費行為規范》的;

            10.資金賬目管理混亂、整改意見不落實、問題久拖不決及存在其他管理不善問題的;

            11.對合理、合法、合規收入或支出票據拒不審核簽字,影響村級財務正常運轉,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對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做假賬,隱匿、銷毀財會憑證和資料,貪污、挪用村集體資金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依照《中傳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鎮、村主要負責人強令、指使財會人員從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河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鎮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免職(撤銷黨內職務)處理的干部,一年(二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追究責任結果納入鎮、村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第五十九條 違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鎮、村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侵占、挪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

            2.擅自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決定村集體資源開發經營方式和承包方案的;

            3.不落實集體資產、資源公開制度的;

            4.不采取招標、投標、公開協商等方式或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資源,擅自一次性收取承包租賃費的;

            5.集體資產、資源參股經營或者發包、租賃、變更、流轉、招標、投標及其他情況下需要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或評估不符合規定的;

            6.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損失的;

            7.其他違反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需要問責的情形。

            8.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資源不按規定建立臺賬的,簽訂的合同不納入檔案管理,以及收入不入賬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9.按年收繳的承包費,一次性收繳超出三年任期的,或對未按約定交繳承包費做出處理決定、意見的,追究村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條  村“兩委”班子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村負責“三資”工作人員拒不履行財務審核監管職責,影響村級財務正常運轉,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可暫由鎮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

            第六十一條  鎮村主要負責人擅自處置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依照《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區委農工部、區農牧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各鎮要結合實際制定落實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中共雙橋區委辦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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